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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润涛,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汪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润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吵架,每次吵完架后被告就外出不归。最后一次吵架后,被告到原告亲属家到处要钱,外出至今未归。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胡某某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与被告胡某某原是同事关系。2006年5月二人相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07年4月30日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经济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未归。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婚姻档案证明及住所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与被告胡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真诚相待、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为宜。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汪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丽香

审判员侯结实

代理审判员张莹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煿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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