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X路。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贺俊鸣,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理清华中科研究院。
住所地:大理经济开发红色云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曾庆光,该公司职工员。
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称:2003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垫支250万元,用于被告大理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南段科技大楼正负零以上土建工程,期限一年零三个月,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将225万元垫支款汇入被告指定帐户。按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分别于2004年6月10日、6月18日、8月9日到期,被告没有归还。原、被告又于2004年9月5日签订《房屋权利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再向被告支付150万元,就取得被告拥有的科技大楼主楼一层、裙楼一层共98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此后原告于2005年9月8日向被告支付150万元。但被告至今不履行义务办理产权登记,也不还款。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款375万元;二、被告承担违约金37.5万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大理清华中科研究院双方确认,被告大理清华中科研究院分四次收到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款项375万元。
二、由被告大理清华中科研究院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375万元及违约金37.5万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大理清华中科研究院承担,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褚晓云
审判员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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