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诉长沙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5)昆民四初字第2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四初字第211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崇徐,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沙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X街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沙亿嘉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X路金泉公寓三栋X室。

法定代表人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治国,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4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长沙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订购其生产的“天和牌”x-B液压静力压桩机一台,价格180万元。同日原告向天和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皆为人民币)。2004年9月1日又支付天和公司29万元,余款121万元由被告长沙亿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公司)提供借款支付,并与亿嘉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贷款代理协议》。约定由亿嘉公司提供121万元借款给原告,期限18个月,资金占用费按每月4。425‰计算。2004年9月1日,天和公司按合同约定将机器送到昆明阳光花园工地,第二天开始安装,9月6日安装调试结束,9月8日交付原告。9月9日原告验收并开始使用。

阳光花园的地质松软,所打桩机均未超过300吨,机械使用正常。2005年12月桩机到“昆明世纪城”施工时发现,第一被告生产的压桩机达不到设计的压力700吨。桩机压力到500吨便不能正常工作。第一被告也曾多次维修,但无法解决。由于桩机压力及质量问题,影响“世纪城”的工程进度,被建设方要求退出施工现场,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原告2005年3月17日致函被告,要求解决未果后又委托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分别于5月26日、7月22日致函第一被告,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原告向第一被告订购的是工作压力达700吨的x-B型液压静力压桩机,而第一被告提供的压桩机工作压力勉强达到400吨,如果要保证正常不间断施工,工作压力不能超过350吨,也就是说第一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压桩机只是300吨液压静力压桩机的水平。市场上300吨液压静力压桩机的价格为120万元。原告用180万元购买的是700吨压力的压桩机,却得到的只是相当于300吨压力的压桩机。同时该机器经第一被告多次维修也达不到原设计标准,为此原告依据双方《工业品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要求第一被告退机,在第一被告不同意退机的情况下或退款,按300吨压桩机的价格(120万元)计价,退回多收货款60万元。由于第一被告提供的机械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昆明世纪城”工程中不能正常施工,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其中仅“世纪城”期间的停工损失就达32万元。此损失还不包括原告做完此工程应得到的利润。

原告购买第一被告的压桩机时,通过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借款126万元,现已偿还x元。原告与第二被告的借款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应负责督促第一被告维护设备,提供合格产品。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按双方的协议履行义务,否则原告将拒绝支付未付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退货(桩机价款180万元)或更换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液压静力压桩机;2、第二被告履行服务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被告天和公司同意补偿原告周某某人民币22万元,包括本案中原告周某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及本案的诉讼费人民币x元(该款已由原告周某某向本院预交);

2、原告周某某及被告天和公司、亿嘉公司确认至今原告周某某尚欠被告亿嘉公司款项本息合计应为人民币x元;原告周某某及被告天和公司、亿嘉公司均同意被告天和公司所补给原告周某某的22万元从原告尚欠被告亿嘉公司的款项x元中扣除;扣除后,原告周某某实际欠被告亿嘉公司的款项为x元;

3、对原告周某某尚欠被告亿嘉公司的款项x元,原告周某某及被告天和公司、亿嘉公司均同意由原告周某某直接偿还至被告天和公司、亿嘉公司共同指定的被告天和公司的帐户(开户名称:长江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分行南门口支行新开铺分理处;帐号:x)中,具体偿还方式为分期偿还,即原告2006年1月1日起每月至少偿还x元,至2006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款项;

4、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周某某承诺不再就此前本案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向被告天和公司或被告亿嘉公司主张权利;被告亿嘉公司放弃要求原告周某某承担此前延期付款而造成被告亿嘉公司损失的权利;另被告天和公司负责产品的后续维护,维护的人工费用免费,但维护所需零配件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天和公司承诺向原告所提供的零配件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价。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晓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ОО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亚萍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