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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1037号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某,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裴某,男,(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受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某某于2009年12月3日向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谢铭航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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