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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4月28日到宜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翟新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8日下午,宜阳县X村村民罗X争和黄某乙两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罗X争儿子罗X军找来薛X格、罗X峰、刘X良、王X峰用锤砸黄某乙家的墙,双方发生打斗,罗X军用石头将黄某乙家亲戚刘X峰头部打伤。为此,张午乡派出所通知罗文军接受调查,罗X峰、刘x良、王X峰在张午乡派出所对面的加油站附近等候。黄x水开车送刘X峰到张午一卫生所包扎伤口,在路上黄某乙看到了罗X峰等人。黄某乙既回到该村纠集黄x峰、黄x良、黄X民、黄x峰、刘X峰等人坐上黄X水的面包车到加x油站附近追打罗x峰等人,罗X峰在跑的途中摔倒,被黄某乙用木棍打伤头部昏迷。经鉴定,罗x峰的伤情属重伤范围。案发后,黄某乙方与罗X峰方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罗x峰等人经济损失x元,罗X峰方要求对被告人黄某乙等人从轻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某乙另行赔偿罗x峰5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黄X民、黄x峰、黄某X、刘x钢、罗X军、刘x、王X峰、罗x亮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宜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宜阳县公安局证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在亲戚被人打伤后,明知公安机关正在对侵权人处理的情况下,仍纠集人员殴打他人,致人重伤,犯罪情节恶劣,本应严惩,鉴于其有自首行为,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黄某乙的执行期限以执行通知书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丽

人民陪审员郭翁志

人民陪审员王洋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阮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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