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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台丰机配有限公司诉姚某某伪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昆民六初字第7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六初字第76号

原告晋江台丰机配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晋江市安海桥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个体工商户昆明市官渡区鑫磊汽车设备工具经营部业主,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艺乒,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台丰机配有限公司诉姚某某伪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台丰机配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以需继续调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台丰机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晋江台丰机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李伟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某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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