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诉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昆民六初字第5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六初字第59号

原告冯某某,男,51岁,汉族,在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略)。

被告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某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05年8月31日以已与被告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红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