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恒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杰,云南世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在昆明恒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工作,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大树营立交桥大营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在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崇华,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广益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街X号裙楼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在昆明恒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工作,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26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福海办事处彰家楼一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860万元。此后,原告按约协助被告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而被告亦支付了部分转让款430万元,至今仍欠430万元尾款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430万元,并向原告赔偿上述欠款自2006年4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昆明恒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4年10月2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6年6月12日起30日内将其名下的昆明市西山区福海办事处彰家楼地块(土地证号:昆国用(2005)字第x号)向第三人云南广益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完相应转让手续,同时,由原告昆明恒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第三人云南广益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转让收件通知之日起5日内归还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430万元;
三、第三人云南广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此后,由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并由第三人云南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协助办理(即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除契税外,均由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五、如果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不能按上述期限办理完成,则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原告昆明恒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04年10月2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即:立即支付剩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金430万元;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x元,由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x元,由原告昆明恒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x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人民陪审员何颖
二○○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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