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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姚xx(系原告母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华xx,上海市卢湾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被告姑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姚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弄X号。

第三人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弄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200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周xx。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相互之间缺乏信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儿周x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周xx满18周岁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审理中,原、被告与第三人要求分割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出售所得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xx与被告朱xx离婚;

二、婚生女周xx随原告周xx共同生活,被告朱xx自2010年9月起按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周xx满18周岁止;

三、被告朱xx于2010年9月起每周周六上午九点至原告周xx住处接周xx,当日晚八点前将周xx送回原告周xx住处;

四、离婚后原、被告各自解决居住;

五、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内的家具一套(衣橱一个、五尺床一张、五斗橱一个、书橱一个、电视机柜一个、三人木质沙发一个、床边柜两个)、电器(西门子冰箱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壁挂式空调一台,64厘米TCL显像管电视机一台)归原告周xx所有;该屋内的羊毛毯、鸭绒被、丝棉被各一条归被告朱xx所有;

六、在被告朱xx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元归被告朱xx所有,在原告周xx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及股票归原告周xx所有;原、被告各自专用物品归各自所有;

七、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出售所得款由原告周xx于2010年8月26日前支付被告朱xx人民币10万元,其余款项归原告周xx及第三人姚xx、周xx所有;原告周xx名下的金额为人民币95,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一张(账号x)归原告周xx所有;

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587.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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