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略)民委员会。
住所地:(略)。
被告:云南云川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颖,该公司职工。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住(略)。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颖,该公司职工。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略)民委员会诉被告云南云川工贸有限公司、李某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略)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缺任,原村委会副主任未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提起诉讼,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故本案村X村民会议经集体讨论决定撤回起诉,并由村委会于200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村X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原告(略)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人民陪审员何颖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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