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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义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昆民五终字第25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五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双版纳义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景洪市景盛新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周麒,系天鉴法律服务所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在云南华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住(略),身份证号码:x。

诉讼代理人:何卫东,系云南乾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诉讼代理人:尹雪晖,系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西双版纳义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西双版纳义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向我院提交了自动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双版纳义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双版纳义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西双版纳义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97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芸

审判员李楠

审判员姚应发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蓓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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