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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7)昆民二终字第19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二终字第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农民,(略)。

委托代理人杨立文,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农民,(略),系袁某某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上诉人袁某某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判令被上诉人拆除砌在上诉人房屋后面的砖墙,恢复上诉人房屋后墙的整齐,便利上诉人出入管理;二、判令被上诉人打开上诉人小房子门前填高的地板,恢复房屋出入路面。

经二审审理查明:袁某某的老房子与吉某某的住房相邻,双方共用袁某某的老房子的后墙。2006年10月,吉某某对老房子进行拆旧翻新,在退出袁某某的老房子的后墙一段距离后砌起砖墙。吉某某家门前的水泥场是经石林县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吉某某拆除原来的偏厦和大门后留下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袁某某家与吉某某家围墙相邻的房屋今后翻建时,按现有外墙皮起墙,保留现有滴水宽度;如造成吉某某家围墙损坏,由双方共同负责修复;袁某某家房屋北面与吉某某家烤棚相邻的巷道保留,由袁某某家管理使用;吉某某家烤棚的门在袁某某家翻建房屋后改从西或东向开门,原门封堵;吉某某家门前的水泥场坝由吉某某家管理使用;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00元,由袁某某负担200元,由吉某某负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兴灿

审判员李跃明

代理审判员李彩云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宗恒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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