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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故意杀人罪、强奸案

时间:2004-1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佳刑少初字第11号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佳刑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某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某富锦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5年10月24日曾因抢劫罪被黑龙江某富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0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04年5月1日因涉嫌强奸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富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欣英,富锦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佳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0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某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刘欣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1、2001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温某窜至本村袁某家,欲对袁某实施强奸,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

2、2001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窜至本村朱某家,对朱某进行殴打后,欲行强奸时,遭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

3、2003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窜至(略)江某家,拉下电闸后进入室内,将江某强奸。

4、2004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窜至本村胡某家,拉下电闸后进入室内,将胡某骗至村北一草垛旁,将胡某强奸后杀死并焚尸。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富锦市公安局的破案报告、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江某、袁某、朱某陈述、证人丁某、胡某证言、被告人温某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温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多次强奸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某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指控其强奸后杀害胡某并焚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否认强奸袁某、朱某、江某犯罪事实。被告人温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温某强奸袁某、朱某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温某的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做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到(略)江某家,看到只有被害人江某一人在家看电视,产生强奸之念,将闭路电视线接头拧开后进入室内,将其家电闸拉下,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江某强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江某陈述,2003年12月13日晚9点多钟,我自己在家看电视,听到屋前窗口有走路踩雪的动静,后来电视没有信号了,我给家人打了一个电话后拿了一把水果刀上炕躺着。随后屋里的电一下没了,没等我反应过来,有个人进来,先把我眼镜打掉了,把我摁倒在炕上,我边喊救命边用刀攮了他一下,刀折了。他把我拽到地上打了几巴掌,边打边说再喊我整死你。他把我裤子扒下来,抱到炕上把我强奸了。二十分钟后我哥回来了就到公安局报案了。这个人二、三十岁,个子不高,中等身材,穿黑色三紧夹克,脸没看清。

2、富锦市公安局2003年12月14日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院内闭路电视线接头有拧动的迹象。西屋南窗东扇呈半开状态,无明显撬压痕迹。室内电源刀闸呈断开状态。中心现场位于东屋火炕,炕沿下地面有一处液体污染痕迹(已提取),炕沿下白布帘有一处液体污染痕迹(已提取)。附有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显示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一致。

3、黑龙江某公安厅(2004)黑公遗鉴字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送检江某强奸案炕沿下白布帘上混合精斑为犯罪嫌疑人温某遗留。

4、被告人温某2004年5月1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03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我一个人出来溜达,走到砚山村中心道南一个三间草房,看到屋里有一个女孩坐在炕上看电视,戴个眼镜。我就找到有线电视接头,把螺丝拧开。她就把电视闭了。我到西屋发现是单层窗户,我把东扇抠开。进屋把北墙的电闸拉下来就到东屋去了。这时女孩在炕上坐着,我过去用巴掌打她的脸,把她鼻子打出血了。她喊,我就说再喊就整死你,后来我把她裤子扒下来,强奸了她。那天我穿的是深灰色棉夹克。

被告人当庭否认此起犯罪事实,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情节吻合,相互印证,且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4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见本村胡某家只有被害人一人在家,产生强奸之念,找到东仓房南墙上电闸,拉开电闸后进入室内,谎称被害人哥哥受伤在医院,将被害人胡某骗至村北一玉米秸垛旁,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胡某强奸,其后采用扼颈的手段将被害人胡某杀死后并焚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某哥哥胡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15日晚其家人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电闸跳闸,其妹胡某不在家,以为胡某到同学家借宿,到第二天知道有人被害,发现被害人是其妹妹胡某的事实。

2、被告人温某妻子丁某两次在公安机关出具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温某在2004年4月15日晚6时30分左右离家,晚上大约11时才回家、称其去救火的事实。

3、富锦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略)段振清家玉米秸垛着火后在现场发现一具被烧焦的尸体。在附近发现一双棉拖鞋。附有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显示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一致。

4、富锦市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胡某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焚尸。鉴定书附有对被害人胡某进行尸检的照片。

5、黑龙江某公安厅(2004)黑公遗鉴字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送检被害人胡某阴道内提取混合精斑为犯罪嫌疑人温某遗留。

6、被告人温某2004年5月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04年4月15日晚饭后六点多钟我在村里溜达,路过老胡某看到灯亮着,进院后发现房中就一个女学生。我顺电线找到电闸拉开,从北门进屋,在走廊里碰到那个女学生,她问:“你是干啥的”我说:“你哥被人打了,你爸妈都在西头医院呢。”她就随我走了,我带她走到村边的空地里,突然把她按倒,用拳头打了她好几拳。她就喊,我就掐住她的脖子说再喊就掐死你,然后把她拽到东边苞米秸垛,把她裤子褪下来强奸了她,不一会就射精了。我站起来提裤子,这个女孩喊了一句什么,我就掐她的脖子,她一会儿就不动了,然后我把她拽到苞米秸垛里,用打火机把苞米秸点着了。我先跑回家,之后看到北边火通红的,又跑回去参加救火,救火后大约在11点左右回的家。被告人温某在2004年5月3日、2004年6月5日在公安机关再次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强奸杀害被害人胡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人温某强奸并杀害胡某的犯罪事实。

卷宗有富锦市公安局破案报告;被害人胡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温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温某的现实表现;富锦市法院(1995)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佳木斯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温某1995年10月24日曾因抢劫罪被黑龙江某富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0年4月9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江某、胡某,构成强奸罪,强奸胡某后为掩盖罪行又将被害人杀害并焚尸,手段残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系累犯的意见是正确的。被告人温某提出其没有强奸江某,经审查,被告人温某强奸江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告人温某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温某辩解其没有强奸袁某、朱某,被告人温某的辩护人提出温某强奸袁某、朱某证据不足。经审查,检察机关虽出示了被害人袁某、朱某的陈述,证实了有人入室准备实施强奸遭反抗未遂的事实,但都未看清犯罪嫌疑人相貌。被告人当庭否认这两起犯罪。在被害人无法辨认犯罪嫌疑人相貌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确认被告人温某实施这两起犯罪。对被告人温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强奸被害人袁某、朱某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嵩

审判员刘大伟

代理审判员周辰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闫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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