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徐某某与万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48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三终字第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别)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曾用名徐某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在校学生,云南省禄劝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陆玉春,云南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禄劝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华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万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2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依法确认下列法律事实:原告万某某系被继承人徐某荣之母,被告徐某菲系被继承人徐某荣之女、被告张某某系被继承人徐某荣之妻。2005年8月21日被继承人徐某荣从昆明开车驶往禄劝,途中发生意外受伤,被送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被送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5年9月5日死亡。被继承人徐某荣死亡后,留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赔付款10万某遗产,位于禄劝县X镇城区X街X号城建局X栋X单元X号价值7万某房屋,是被继承人徐某荣、被告徐某菲、被告张某某的共有财产。被继承人徐某荣治疗及死亡后,所支出的医疗费为x.98元、鉴定费为5000元;骨灰寄存费为2132元;购买被继承人徐某荣的坟地、小工工资及看坟地的费用8720元;被告张某某为被继承人徐某荣偿还潘德晓的债务2000元;合计支出x.98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被告认为没有可分割的遗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被继承人徐某荣于2005年9月5日死亡,继承从即日起便开始。故原、被告诉争被继承人徐某荣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所诉争的财产,均属被继承人徐某荣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作遗产分割。继承开始后,无遗嘱和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无遗嘱和遗赠的情形存在,故依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本案被告徐某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诉讼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代为行使。遗产分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本案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原、被告均是本案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徐某荣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除特殊情况外,同某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双方当事人系老年人、未成年人和与被继承人共同某活的人,都属应当照顾之列,故亦只宜均等分割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位于禄劝屏山镇城区X街X号城建局X栋X单元X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徐某荣、被告徐某菲、被告张某某家庭共有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被告徐某菲、被告张某某的个人财产,即各占x.33元,剩下的x.33元才成为被继承人徐某荣的遗产。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等方法处理。本案位于禄劝县X街X号城建局X栋X单元X号房屋,系二被告与被继承人徐某荣的共有财产,其中的被继承人徐某荣遗产份额,不宜对实物进行分割,故由二被告补偿原告相应份额为宜。同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赔付款10万某遗产,已由被告张某某经手,并开支了x.98元费用,剩余x.02元由二被告补偿原告应继承的份额为宜。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主张而未被确认事实,系举证不能和无法律依据所致,故不予支持。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遂判决:一、位于禄劝屏山镇城区X街X号城建局X栋X单元X号房屋归被告徐某菲、被告张某某所有,由被告徐某菲、被告张某某折价补偿原告万某某应得被继承人徐某荣的遗产份额7777.78元;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徐某荣的继承人尚剩x.02元遗产,由被告徐某菲、被告张某某分割给原告万某某应得份额8069.67元。

宣判后,上诉人张某某、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对证据采信不当,致使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下列证据采信不当。理由:1、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住宿费和伙食费收据61份、交通费发票273份,证实上诉人支付被继承人徐某荣住院期间交通费2618元以及亲属、同某等人看望徐某荣所产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3080元。该三项费用均发生在徐某荣住院直至死亡期间,与住院费收据和死亡报告单等证据相互印证,但一审法院却以无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为由不予认定属采信不当。2、授权委托书、民事代理合同某及收条各一份,证实为解决徐某荣与禄劝县人民医院之间的医患纠纷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此三份证据能相互印证。因此,该3000元的代理费用应得到法庭的认可。3、借条、还款说明相互印证,依法证实上诉人在徐某荣死亡后偿还徐某荣欠张兰香债务连本带息x元。4、借条、借款合同某及证明证实现徐某荣死亡后尚欠其生前所在单位建设局、信用社x元和x.77元未偿还,该两笔未偿还的借款依法应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支付,法院应依法予以确认。5、上诉人徐某某的学费7855元同某属被继承人的债务范畴应得到法庭的支持和认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万某某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徐某荣死亡后,张某某为徐某某交纳学费人民币7855元。

二审确认其余事实与一审确认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万某某按照法定继承享有的遗产份额。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提交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收据61份、交通费发票273份,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在徐某荣死亡后偿还徐某荣欠张兰香债务连本带息x元以及徐某荣死亡后尚欠其生前所在单位建设局、信用社x元和x.77元未偿还的事实,因上诉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至于律师费需要在遗产中扣除的上诉主张,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孩子徐某某的学费人民币7855元系在徐某荣死亡后产生的,应在遗产中扣除,那实际遗产的金额应为人民币x.02元(x.02元-7855元=x.02元),原判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份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位于禄劝屏山镇城区X街X号城建局X栋X单元X号房屋归被告徐某菲、被告张某某所有,由被告徐某菲、被告张某某折价补偿原告万某某应得被继承人徐某荣的遗产份额7777.78元。

二、变更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徐某荣的继承人尚剩x.02元遗产,由被告徐某菲、被告张某某分割给原告万某某应得份额8069.67元。”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徐某荣的继承人尚剩x.02元遗产,由上诉人张某某、徐某某分割给被上诉人万某某应得份额5451.34元。

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36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徐某某负担人民币2733.33元,由被上诉人万某某负担人民币916.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一经送达各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某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