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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被告後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女。

被告後某,男。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後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双方于200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08年8月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一个星期之后,被告即回日本国居住生活,双方通过几次电话后,被告即下落不明,与原告失去了联系。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和住房问题无需法院处理。

被告後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25日登记结婚,此后不久被告即回日本国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为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不久即分居于异国,并失去了联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难以查清双方的财产和住房事宜,且原告不要求本院处理家庭财产和住房问题,本院对双方的家庭财产和住房问题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後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高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後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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