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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钱某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钱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0元,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2798.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75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代理审判员朱平生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炜

审判长李鸣

审判员朱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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