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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联购经销企业公司诉昆明西郊冷冻厂其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昆民一初字第3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昆明市盘龙联购经销企业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明,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西郊冷冻厂。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梁家河秀苑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该厂会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厂厂长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本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

1996年12月28日,昆明市盘龙联购经销企业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联购)作为建设方与作为施工方的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原昆明西山云安建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云安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昆明西郊冷冻产品批发市场;工程地点位于昆明西郊梁家河;工程内容包括:4200吨冷冻库、机房及水果批发市场钢结构大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除原已施工小冷库基础工程外的小冷库土建和大冷库二层土建及水果批发市场钢结构大棚工程;开工日期1997年1月6日,竣工日期1997年5月6日,总日历工期为120天;中间验收时间和部位为:1997年4月30日前验收小冷库全部土建、大冷库一期土建工程、水果批发市场大棚;质量等级应达到优良工程;合同价款暂定土建400万元,工程完工后按实结算,结算按施工图与盘龙联购签证进行调整;盘龙联购收到云安建筑竣工报告十天内进行验收和重新检验;工程款的支付金额和时间:开工前支付50万元,1997年1月30日支付50万元,其余款项待一期工程验收后付到总款项95%,如总款超过400万元双方协商解决。土建工程保修期限为1年,保修期扣工程总款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云安建筑。合同于双方签字后生效,保修期满自然失效。合同签订后,云安建筑即组织人员于1997年1月6日开始对工程进行施工。

1997年1月30日,云安建筑与盘龙联购共同签订了一份《工程变更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1997年1月30日拨付云安建筑预付款50万元,原定合同中建地下室部分,因地质问题,根据设计意见不能建地下室,故减少工程总造价款,盘龙联购资金又紧,所以现付云安建筑35万元,其余仍按原合同协议条款不变。1997年3月31日,云安建筑与盘龙联购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就双方已签订的前合同因基础部份影响总工期,双方经协商达成了一致的补充协议。1997年9月20日,昆明西郊冷冻厂(以下简称西郊冷冻)以建设方的名义与施工单位云安建筑及设计单位共同对昆明西郊冷冻厂图纸进行了会审,并形成书面纪要。

1998年1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盘龙联购的委托作出一份《云南省昆明盘龙联购经销公司西郊冷冻厂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审核对象是:盘龙联购的大冷库、小冷库、配电房、机房,审核结果是:该工程总造价x.12元,综合单位造价为876.53元/平方米。

1999年2月2日,云安建筑与盘龙联购就盘龙联购的大冷库、小冷库、机房、配电房等工程召开结算会议。双方约定的结算依据为:小冷库按竣工验收项目编制;机房、配电房按施工图及变更签证编制;大冷库按施工图及部分变更签证编制。大冷库工程现未完工,完工后工程项目如有变更增减,再调整结算金额。经结算,大冷库上部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x.46元,大冷库桩机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x.91元,小冷库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x.23元,机房、配电房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x.17元,四项合计x.77元。盘龙联购截止1999年2月2日已付工程款485万元,尚欠工程尾款x.77元,未完工程竣工日期及工程尾款拨付另见双方协议书。本工程的四个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已经双方审核认定,除大冷库未完工部份如有增减按实际变更另计外再不做任何更改。云安建筑与盘龙联购就双方达成的上述一致意见制作了书面会议纪要,即《昆明盘龙联购经销企业公司大冷库、小冷库、机房、配电房等工程结算会议纪要》,并在该会议纪要中载明“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云安建筑和盘龙联购分别在该会议纪要上加盖了印鉴。同日,云安建筑与盘龙联购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现小冷库、机房、配电房已竣工投入使用,大冷库工程因资金等原因,后期工程处于半停工,为使大冷库工程尽快完工,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协议:1、大冷库未完工程自1999年3月1日起恢复施工至1999年6月30日止全部竣工。每提前一天奖励1000元给云安建筑,每逾期1天完工相应罚云安建筑1000元违约金。2、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盘龙联购应将工程尾款全部付清,逾期将按银行贷款加付三倍利息给云安建筑。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切实遵照执行。

2000年2月19日,云安建筑与盘龙联购签订一份《昆明盘龙联购经销企业公司工程结算清单》,清单载明:一、工程结算:大冷库x.46元,打桩工程x.91元,冷库配电房、机房x.17元,调减项目审定价-x.88元,增加项目审定价+x.84元,签证项目审定价x.63元,室外工程审定价x.64元,大冷库制冰池安装工程x.08元,以上合计x.85元。二、自1997年1月7日至1999年12月21日已付工程款合计495万元。三、应扣除盘龙联购垫付水电费x.60元。四、未付工程尾款x.25元。五、利息根据云安建筑与盘龙联购双方1999年2月2日所签订的协议书,从99年10月1日开始计息,按银行利息3倍即17.5%付给云安建筑,且每个季度付息一次。六、付尾款方法:从2000年5月1日开始,每月10日以前付款20万元,如不按时付款每拖延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以此类推。此份结算清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云安建筑和盘龙联购分别在该结算清单上加盖印鉴,并由盘龙联购的经办人彭某乙、云安建筑的经办人苏国俊签字。同日,云安建筑与西郊冷冻亦签订了一份《昆明盘龙联购经销企业公司工程结算清单》,所载明的内容与前述清单的内容完全一致,云安建筑与西郊冷冻分别在该结算清单上加盖印鉴,并由西郊冷冻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乙、云安建筑的法定代表人苏云安、经办人苏国俊签字。在2000年2月19日的两份结算清单签订后,盘龙联购和西郊冷冻又陆续向云安建筑支付了部份工程款,即:2001年7月11日支付15万元,2002年2月10日支付10万元,2002年4月5日支付3万元,2002年5月6日支付2.5万元,2002年8月15日支付4.2万元,2002年11月25日支付3万元,2003年1月27日支付10万元,2003年12月16日支付10万元,2004年4月5日支付10万元,2004年8月3日支付10万元,2005年2月1日支付10万元,2005年12月8日支付x.11元,2005年12月30日支付x.89元,2006年11月9日支付x.11元。

自1997年1月7日至2006年11月9日,盘龙联购和西郊冷冻共向云安建筑支付工程款x.11元。其中,盘龙联购支付的款项数额为x.11元,西郊冷冻支付的款项数额为x元。

工程竣工后已由云安建筑交付建设方,并由西郊冷冻使用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昆明西郊冷冻厂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昆明市盘龙联购经销企业公司支付原告昆明市盘龙联购经销企业公司已付工程款x.11元。

二、被告昆明西郊冷冻厂向原告昆明市盘龙联购经销企业公司赔偿因欠付上述款项而产生的损失,具体数额及计算方法如下:至2007年1月4日止的损失数额为x.83元,自2007年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损失每日按欠付款数额的17.5%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x.24元,由被告昆明西郊冷冻厂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静

代理审判员卢娜

代理审判员起俊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熊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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