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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申请采财产保全案

时间:2004-11-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阿民初字第1301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五常市国家税务局干部,现住(略)。

被告侯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被告岳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侯某、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0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侯某所有的座落在(略)小岭供销社综合楼北楼X单元X层X号,面积200平方米(原预与小岭国税分局兑换办公室的房屋)的房屋一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告侯某所有的座落在(略)小岭供销社综合楼北楼X单元X层X号,面积为200平方米房屋一座。查封期间,由被告侯某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产权转移、租赁等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郭彦东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曲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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