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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六初字第125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现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陈某波,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启云、刘某某,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计1656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曹军

代理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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