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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六初字第163号

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宇、罗某某,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杰、解某某,云南世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杰、解某某,云南世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分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各方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内及庭审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原告紫禁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宇、罗某某,被告云南公司及昆明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杰、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禁城公司诉称:被告昆明分公司系被告云南公司的下属分公司。2006年10月16日,原告发现被告昆明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昆明热线(网址www.x.net)上向公众提供了电影《红色恋人》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以上网站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涉案电影,系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影《红色恋人》相同,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电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红色恋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x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x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南公司及昆明分公司共同答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未实施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2、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基于以上理由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综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为支持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四组证据,第一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长安公证处(2006)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对被侵权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三组: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2006)昆盘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作品遭受被告非法侵害的事实;第四组:1、律师代理费发票;2、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云南公司和昆明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昆明热线影视栏目”栏目合作协议书》,欲证明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上海新华电信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华公司)之间对“昆明热线”网站中的影视栏目有栏目合作关系,合作期间该栏目由上海新华电信网络电视有限公司提供所需要的点播支撑平台,对节目进行更新。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作为出品人和摄制单位,制作了片名为《红色恋人》的电影,并于1998年7月14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了电审故字(98)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允许在国内外发行。原告发现被告昆明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昆明热线(网址为www.x.net)上擅自提供《红色恋人》的在线播放服务,即通过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于2006年10月26日对该播放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该公证书反映:2006年10月16日被告昆明分公司经营的昆明热线网站上有电影《红色恋人》,该网页显示了电影《红色恋人》的宣传图样、名称、演员,并显示收费标准为电影9元/月。通过该网站提供的播放软件可以对该影片进行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昆明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本院,要求昆明分公司承担责任,并认为被告云南公司作为昆明分公司的上级机构亦应承担责任。

另查明,2006年8月25日,被告昆明分公司与上海新华公司签订《“昆明热线影视栏目”栏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昆明分公司购买上海新华公司的电影及动漫节目的使用权,在昆明分公司所拥有的网站“昆明热线”下开展栏目合作。上海新华公司负责更新提供节目,合作栏目所产生的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全部归昆明分公司所有。同时,上海新华公司提供合作栏目的所有电影及动漫节目版权(详见附件:片源列表),但被告昆明分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该片源列表。该协议有效期自2006年6月15日至2007年6月15日止。现被告已经停止了对电影《红色恋人》的播放服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由此可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其制片者享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经过公证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可以证明电影《红色恋人》的出品人及摄制单位均为原告紫禁城公司,原告系该电影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从原告提交的(2005)昆盘证字第x号公证书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昆明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电影《红色恋人》的在线播放服务,该播放行为并未经著作权人原告的授权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被告昆明分公司称其经营的网站中电影是由上海新华公司依据合作协议提供,并且其在网站上播放电影时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昆明分公司经营的网站上的涉案电影虽然由上海新华公司提供并有相应权责利的约定,但双方的约定并不能成为被告昆明分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由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也未能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被告昆明分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判令被告昆明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此外,原告未能说明亦不能证实被告的行为同时还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故对其要求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其已经停止了对电影《红色恋人》的播放服务,原告亦对此予以认可,仅在停止时间上与被告陈述不一致,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基础,不再予以支持。最后,由于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云南公司与被告昆明分公司共同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故对原告主张云南公司与昆明分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由于昆明分公司系云南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在昆明分公司不能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时,应由其上级独立法人主体即云南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昆明分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电影《红色恋人》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x元,如该分公司无力履行,则由被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2640元,由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杨越

代理审判员徐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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