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4-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执字第478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轧钢厂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因寻衅滋事罪正在监狱服刑。

高某与李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7日作出了(2004)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现正在监狱服刑,现无执行条件。为此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向其发出债权凭证,凭证载明:截止2004年11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及利息合计4060.41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239元。

上述债权凭证,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高某申请执行李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秀萍

审判员李某斌

审判员王学峰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