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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顾某某、腾某甲、腾某乙、陈某某、腾某丙与被上诉人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杨某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郎春,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腾某乙、陈某某、腾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中成花园丽景苑X层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锐明,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顾某某、腾某甲、腾某乙、陈某某、腾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杨某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原告腾某丙、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与腾某图系父母子女关系,腾某图与原告顾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两子腾某甲、腾某乙。2007年1月6日,腾某图驾驶自己所有的“王牌”牌大中型盘式拖拉机(车牌号为:云南A-x)在为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清运土方时,其驾车升起的货厢前部与昆明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架设于道路上方的电线相挂,悬挂电线的电杆倒塌砸落,致腾某图现场死亡。同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百代公司支付给原告顾某某丧葬费x元,其余赔偿事项,待交警部门下发事故认定书后,双方再协商解决。协议签订后,百代公司向顾某某支付了丧葬费x元。2月7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八大队下发了昆公交八字(2007)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腾某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昆明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腾某图家属与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商,双方达成由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向腾某图家属一次性赔偿x元的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因腾某图死亡所产生的总计费用x元中,扣除原告已获赔偿部份外,尚须赔偿x元。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答辩称,腾某图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杨某认为其不是适格的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基于以上事实认为:本案中,五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对腾某图死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依据系顾某某、腾某甲与被告杨某代理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甲方公司(即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驾驶员腾某图驾驶农用车,在昆明市滇池卫城小区内工地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方据此认为腾某图与百代公司之间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从协议中“甲方公司驾驶员腾某图…”的文意理解,百代公司与腾某图之间有可能形成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甚至劳动关系,而不同的法律关系间责任的承担者,承担方式、归责原则均不相同,对此,原告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证明百代公司与腾某图之间确实形成了雇佣关系,但原告并未就此向法庭提供确凿的证据。庭审调查中,原告对腾某图与百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协议,结算方式、清运土方是否定量等相关问题均表示并不清楚。故原告以《协议书》证明原、被告间形成了雇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判决:五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上诉人顾某某、腾某甲、腾某乙、陈某某、腾某丙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为举证证实腾某图(死者)与被上诉人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雇佣关系合法成立,向法庭出示了双方都认可的“协议书”。该证据以其记载的内容清晰的表明,腾某图是被告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因此双方构成雇佣关系。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能够证实与腾某图间不是雇佣关系。举证不力的诉讼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分配举证责任,错误的适用了法律,不当认定了本案的事实。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我公司与死者之间是承揽关系,故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杨某答辩称:该纠纷与其无关。

二审确认事实与一审确认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顾某某、腾某甲、腾某乙、陈某某、腾某丙明确表示其只要求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赔偿。

综合诉辩双方主张,审理本案涉及的焦点是: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上述规定所指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关系。对属于《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受害人不能对用人单位(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顾某某、腾某甲、腾某乙、陈某某、腾某丙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其只要求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顾某某、腾某甲、腾某乙、陈某某、腾某丙不能直接对昆明百代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其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顾某某、腾某甲、腾某乙、陈某某、腾某丙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8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万冬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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