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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陈某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4-11-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阿执字第151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阿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制药厂阿城分厂工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X镇X村农民,现住(略)。

许某申请执行陈某债务一案,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9日作出了(1996)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5.600.00元,余款现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现申请领取债权凭证,凭证载名:截止2004年11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93.62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000元。

上述债权凭证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应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许某申请执行陈某债务一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孟秀萍

审判员李春海

审判员王学峰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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