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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所地:昆明北郊茨坝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在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住(略),特别授权代理,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在昆明市五华区X街道办事处月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在昆明铣床厂工作,住(略),身份证号:x。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家云,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8元,予以退还。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杨某亮

审判员陶磊

审判员余锋

二○○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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