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所地:昆明北郊茨坝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在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住(略),特别授权代理,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在昆明市五华区X街道办事处月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在昆明铣床厂工作,住(略),身份证号:x。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家云,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8元,予以退还。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杨某亮
审判员陶磊
审判员余锋
二○○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吴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