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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拘留。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太、徐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30日夜9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与被害人令狐XX因乘坐出租车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用刀将被害人令狐XX腹部扎伤后潜逃。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到内乡县X镇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打架是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夜9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与被害人令狐XX因乘坐出租车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用刀将被害人令狐XX腹部扎伤后潜逃。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到内乡县X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民事部分双方已经调处。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及辩解

2008年12月30日夜,我和李XX等四个人坐在一品炒鸡喝酒,喝了有两瓶白酒,喝完酒后,我们四个人到七彩梦KTV开了房间唱歌,我又喝了一点啤酒。我想回家,就到七彩梦楼下拦车,我拦第一辆车没有停,这时又过来一辆车,我招了一下手骂了出租车一句,我立到出租车头跟前,出租车也停了,我双手按着车头,我先到司机的窗户跟前,说了司机几名。陈XX从车上下来,我和陈XX说了句话,陈XX没有理我,车上又下来一个人,后来我知道是令狐XX,他过来打我一拳,我噘了他一句,把他推后一步,他往我跟前来,我从右边腰上取下来匕首,对着令狐XX的腹部戳了一刀,我掏出手机往七彩梦KTV方向去给李XX打电话,谁知李XX手机停机了,我看见李XX站在七彩梦门口,我把李XX喊过来,我和李XX往出租车跟前去,看见令狐XX躺在公路X巷口,我俩过去后,令狐XX的两个弟弟令狐XX、令狐XX也从KTV门口过来,他俩人我们是朋友,他俩人踢了我几脚说:“你不认识咋了,这是老大令狐XX啊”,我说你们别打了,咱们把先把令狐新房送到医院吧。我们打120急救车一直没来,我们最后拦了一辆出租车到医院,我也跟着到医院,我给我妈打了个电话,我妈也过来了,我们几个人把令狐XX抬到了手术室。

2、被害人令狐XX陈述:

2008年12月30日晚上,我和亲戚朋友总共十几个人在县城伊斯兰饭店吃饭,吃完饭我们乘坐三辆出租车打算到西关七彩梦KTV唱歌。车开到七彩梦东侧五十米处,当时是8点50分左右,有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娃,立在路边站在我坐的出租车前面,打手势并喊着:停,车还没停稳,我就听这个年轻娃就开始噘:妈那比老子要坐车,接着出租车停下之后,我下车问他:你噘谁哩。他用手推了我一下,我也推了他一下,接着他顺手就腰部掏了个东西戳在我腹部,当时他就又把东西从我腹部拨了出来,我一看是一把二三十公分长的匕首,当场我腹部出血不止,肠子都流出来了。

3、证人证言

①证人令狐XX证言:

2008年12月30日夜,我家里人和薛XX、马XX等人在伊斯兰饭店吃饭。我们吃完饭准备去七彩梦KTV唱歌,我们坐了三辆车,我哥令狐XX、陈XX、马XX三人坐一辆车,我和父亲、母亲、大嫂坐一辆车。我们坐到七彩梦KTV门口时,看见大哥令狐XX车停在七彩梦东边,我们看见令狐XX倒在地上,我们才开始以为是老大喝晕了,走到他跟前,老大把衣服拦起来,我看见老大的肚子上有个伤口,肠子都流出来了,我问老大是谁扎的,我三弟女朋友陈XX说是张严扎的,我才看见张严站在跟前,我以前认识张严,后来张严还打电话给李XX说让他下来帮忙打架,我认识张严才没打成,后来我们拦了辆出租车把老大送到了医院。

②证人马XX证言:

2008年12月30日晚上,我和令狐XX一家及陈XX在伊斯饭店吃饭,吃完饭大概8点多,我和陈XX、令狐XX及我妈我们坐一辆出租车在前面,其他的人坐在另外两辆车上,到七彩梦KTV唱歌,我们车开到七彩梦KTV东五十米处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拦住车,我见令狐XX下车,也不知道为啥,他们俩相互推了一下,这时陈XX也下车,当我下车时令狐XX已经倒在地上,揽着衣服,肠子都流出来了,旁边站着两个男的,其中一个叫李XX,另外一个就是刚拦车的男子,我们慌慌忙忙把令狐XX送到了医院后才知道刚才拦车的叫张严,他用匕首把令狐XX戳伤了,在医院抢救。

③陈XX证言:

2008年12月30日8点多时,我和令狐XX们一家及马XX们一家在伊斯兰饭店吃罢饭,坐三辆车到七彩梦KTV唱歌,我和令狐XX、马XX、薛XX坐一辆车走在前边,到行至七彩梦KTV东侧50米处,有一个二十多岁叫张严的男子,上前拦住车,先爬到车头前,叫着要坐车,接着又跑到驾驶室司机旁边开始噘:“妈那比老子要坐车”。接着令狐XX下车问:“你噘谁哩”,张严就推了令狐XX一下,令狐XX也推了他一下,我下车见张严说:“张严这是我大哥”,张严说:“管他是谁,我要找人打他”。说罢之后就从腰间掏一刀朝令狐XX肚子上扎了一下,我大哥把衣服揽起来我发现,肠子都流出来了,这时张严掏出电话找李XX,李XX从七彩梦跑了过来,李XX到跟前见了认识我大哥令狐XX,就赶紧打了120急救车,张严我们一起到了医院治疗。

④证人薛XX证言:

2008年12月30日夜里,我们家里人和令狐家里的人在西关转盘处吃饭,吃过饭后,我们两家人分乘了两辆出租车到七彩梦KTV唱歌,我和我女儿马XX、令狐XX、陈XX四个人坐一辆出租车,我们坐到距离七彩梦KTV还有几十米远的路北边时,有个年轻娃拦住我们车不让我们走,他立在出租车车头跟前噘了几句,我们坐在车上不知道为啥事,那个年轻娃又走到出租车司机跟前,噘了司机几句,这时令狐XX从车上下去,这两娃都立在车跟前,不知道说了几句啥话,两人对着撕抓,我和我女儿没下车,我看见拦我们车的那个娃起来跑了,我下车后,看见令狐XX躺在地上,陈XX在跟拉着令狐XX,我还问是咋回事,令狐XX把衣服拦开,我们看见他肚子上被戳了一刀。

4、书证

(1)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

(2)内乡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

(3)辨认笔录一份

(4)民事调解协议一份

(5)发破案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被告人张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辩称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合议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予以赔偿,且事发前因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许金玉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张珂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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