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杨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驻刑一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某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乙,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8)新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某甲与张某某曾与李某芝的丈夫赵某山(又名赵某四)、弟弟李某戊一起做传销。张某某曾随赵某山到过新蔡县X乡X村吴庄村赵某。2007年7月20日张某某给被告人杨某甲人民币400元钱,由杨某甲坐车到新蔡县。次日,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新蔡县X乡邮政所写一封恐吓信,通过他人将该封恐吓信转给赵某山的妻子李某芝,以三天内不给x元现金就用雷管炸房子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赵某山。同月22日李某芝报案,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敲诈未得逞。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07年7月21日下午2点多钟,收到一封敲诈丈夫赵某山x元的恐吓信。2、书证恐吓信一封,内容载明要赵某山三天内拿出x元现金,否则,用雷管炸赵某的房子,赵某的人有危险等内容。3、新蔡县公安局(新)公文检字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恐吓信为杨某甲所书写。4、证人赵某丁、赵某己、赵某庚证实杨某甲将恐吓信转到李某丙手中的过程。5、证人张某某证实:杨某甲找赵某山要钱,我提供了赵某山家的地址,并给杨某甲400元钱。6、证人李某戊证实:杨某甲约我见面,我带着公安人员将杨某甲抓获。7、被告人杨某甲所供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上述证据证实的内容相互印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新蔡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称:赵某山骗过我x元钱,我想要回被骗的钱,没有敲诈赵某山的故意;属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且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核实无误,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称赵某山骗其x元钱的意见,经查:虽然赵某山与杨某甲在一起做过传销,但无证据证实赵某山骗其x元钱。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杨某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甲勒索财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不应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请求对杨某甲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足。原审法院充分考虑杨某甲犯罪未遂及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在判决时已对杨某甲作了从轻处理。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甲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史凌云

代理审判员华俊峰

二00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庄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