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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与华润雪花(绵阳)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青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肃,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雪花(绵阳)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华某蓝剑(绵阳)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柒启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青海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雪花(绵阳)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确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4月1日华润公司通过转让取得了名称为“SNOW’’商标使用权,注册证号为第x号;取得了名称为“雪花”的商标使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取得了上述商标的组合商标即“SNOW雪花”,该组合商标的字体排列为平行竖版,其英文字母为大写、汉字为正楷字体,以体现其显著特征。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商标权人许可原告在第32类啤酒上使用上述商标,使用期限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华润公司取得上述商标使用权后,将其分别印制在啤酒瓶盖及瓶贴上作为其啤酒产品的包装装潢。其啤酒产品包装装潢具体表现为:1、盖底色为深蓝色,盖中部标有白色粗体英文“SNOW”(其中字母“0”为橙红色,内有六瓣白色雪花片);2、颈标为金黄色蝴蝶结形状,标内间隔有右倾45度白色斜纹,居中为竖版“雪花啤酒SNOW"。其中“雪花”居右,为正楷粗体且字号略大,英文“SNOW"居左,为粗体(其中字母“0"为橙红色,内有六瓣白色雪花片)。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啤酒’’二字居中偏下位置,为正楷粗体,字号略小。3、正标底色亦为深蓝色,居中为不规则金黄色带,将整标等分为左右对称深蓝色、中部为金黄色三部分。中部金黄色带形似凝结的不规则冰柱。正标左部分为金色英文简介,右部右上角标有白色正楷书写的cc原麦汁浓度”;右下角标有白色正楷书写的“净含量x”,字样:正标居中为竖版“雪花啤酒SNOW”。其中“雪花”居右,为正楷粗体且字号略大,英文“SNOW”居左,为粗体(其中字母“0”为橙红色,内有六瓣白色雪花片)。体现了其商标的显著特征。”啤酒”二字居中偏下位置,为正楷粗体,字号略小。4、背标底色为深蓝色;背标左部为白色正楷横向书写的国家强制标示的食品标示标注内容。背标右部上方为白色竖版“雪花啤酒SNOW”。其中“雪花”居右,为正楷粗体且字号略大,英文“SNOW”居左,为粗体(其中字母“O”为橙红色,内有六瓣白色雪花片),“啤酒”二字居中偏下位置,为正楷粗体,字号略小;右部下方为QS标识和商品条形码。

雪花啤酒自创始以来,通过经营者的努力,销量和知名度在全国不断提高,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委员会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产销量证明”看,2006年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的啤酒产销量达到528.9万千升,其中,雪花品牌产销量达到303万千升。在中国啤酒行业中,雪花啤酒2006年的产销量和单个品牌产销量均列全国第一。而且“雪花(SNOW)”啤酒产品自2002年9月起至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连续授予“中国名牌产品”。2005年初华润公司在青海省设立销售分公司,开始通过媒体及制作灯箱广告等方式宣传“雪花(SNOW)”啤酒,至2007年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共花费广告费达百万元之多。2005年销量为x,销售收入为x.29元,利润总额为x.62元;2006年销量为x,销售收入为x.49元,利润总额为x.44元;2007年上半年销量为x,销售收入为x.08元,利润总额为x.18元。

黄河公司生产的雪路啤酒的包装装潢与雪花啤酒的包装装潢经对比其产品包装装潢的整体颜色构造、布局及商标、描述文字几乎与雪花啤酒的包装装潢没有区别,只是“雪路”和“雪花’’一字之差,其英文字母上也效仿了雪花的显著字母“O”的颜色及图案。具体为:1、瓶盖底色与雪花啤酒相同,中间也为英文,且一字母类似于“O”,为橙红色,中箭为六个三叉箭头分开;2、颈标与雪花啤酒一样,只是中间改为了雪路啤酒和英文,远看几乎没有区别;3、正标的大小、格局、底色、商标及描述字体颜色和雪花啤酒一样;4、背标的大小、格局、底色、商标及描述字体颜色和雪花啤酒相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青海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赔偿华润雪花(绵阳)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x元;

二、青海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在《西海都市报》上向华润雪花(绵阳)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三、青海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销毁侵权产品;

四、本案纠纷至此全部完结,双方不得就此案作任何形式的扩散。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300元由上诉人青海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即2150元,由上诉人青海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建青

审判员李晓云

审判员班玛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喇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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