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何某某撤销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0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原,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首钢矿业实业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首钢矿业实业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8)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魏纪明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甄洁莹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8年8月28日、9月3日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原、被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张某某与何某某合伙做铁粉生意亏损。期间,为追讨欠款,张某某通过何某某之夫结识侯国华,并通过侯国华于2007年1月20日要回20万元,尚有x元被侯国华拿走。2007年2月13日,侯国华通知张某某去河北省迁安市的凯奇大酒店X房间找张立国取回x元。张某某来到酒店进入X房间后,进来三个人,称何某某欠三人钱,要求张某某偿还,张某某拒绝后遭来人殴打。何某某、张立国进屋后,将x元交予上述三人,并让三人再次殴打张某某并逼迫其在写好的《协议》上签字。事后,张某某向当地警方报案。现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由何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

何某某在一审中答辩称:《协议》是双方就合伙事务的清算事宜达成的合意,不存在对张某某的胁迫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张某某与何某某合伙做铁粉生意。2007年2月13日,在迁安凯奇大酒店X房间,就合伙事务的清算事宜,由何某某起草《协议》,张某某在《协议》上签字。张某某主张《协议》系在何某某指使人员的暴力胁迫下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向迁安市公安局杨店子派出所报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张某某提交杨店子派出所证明1份和昌平区医院住院病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本案中,张某某主张《协议》系在何某某指使人员的胁迫下签订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为此,张某某提交杨店子派出所证明1份和昌平区医院住院病案以证明。但杨店子派出所证明只能证明张某某报案的事实,不能证明张某某被施以暴力或受到暴力威胁的事实。昌平区医院住院病案亦不能证明主诉病情与受到胁迫的因果关系。故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张某某诉请撤销《协议》该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在上诉状及本院询问中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迁安市公安局杨店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某离开河北省迁安市的凯奇大酒店X房间后立即报警,此事实只能说明其是在人身受到威胁和伤害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否则,无法解释张某某的报警行为。2、张某某与何某某合伙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尚未清算,在此情形下,张某某给何某某数额巨大的钱款不具有可能性。3、《协议》开头部分何某某三字与最后何某某的签名明显不符,此事实印证了何某某欠债的事实。4、《协议》未写明签订时间,张某某、何某某多年经商,对在合同上注明签订日期的重要性很清楚。没写签订日期的事实表明,《协议》是在不正常的情况下签订。二、一审法院对法律理解有误。一审法院认为公安部门没有立案,不能证明张某某受到胁迫的事实。事实上:1、一审法院只注意了公安部门没有立案,却忽视了《协议》不是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某报警的事实就是证明。2、因张某某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上受到惊吓,再者,张某某是非法律人士,所以,张某某是以绑架罪名报案。但此案情况不构成绑架,张某某所受伤害也未达到追究何某某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公安部门没立案。但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暴力与胁迫并不要求必须一定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代表暴力与胁迫事实不存在,只能说明胁迫、暴力的程度尚不够让当事人接受刑事处罚的标准,但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胁迫一般发生在被胁迫人仅为一人而对方多人的情况下,被胁迫人立即报案尚且不能证实自己受到胁迫,还能取得什么证据予以证实当时是受到了暴力与胁迫综上所述,在张某某提交了按当时情况唯一可能获取的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没能把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协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相结合认定证据的效力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原判,判令撤销2007年2月13日《协议》。另,张某某认为迁安市公安局杨店子派出所在事发当晚根据张某某的报案,询问了相关的当事人。公安部门的笔录中可能有肇事者关于殴打张某某的陈述,请求二审法院向公安部门调取相关笔录。

何某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本院询问中,针对张某某的上诉理由口头答辩称:何某某为与张某某合伙做生意,给了张某某66万元。张某某称合伙生意亏损,既不还钱,也不给何某某查账。双方签的《协议》是为解决张某某偿还何某某66万元之事。签订《协议》是何某某据理力争的结果,何某某未对张某某进行胁迫。何某某是被迁安市公安部门找去调查此事,但何某某并未承认找人殴打过张某某。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一、《协议》内容:“何某某于2006年6月23日给张某某在农行账户内汇入现金66万元整(陆拾陆万元整)用于商贸合作经营,经过协商于2007年2月13日达成如下协议(关于陆拾陆万元整的还款协议)。1、应收鑫达公司的焦硫及矿粉货款由何某某负责结算收取,与张某某无关。2、2007年2月13日收取张现金14.78万元(壹拾肆万柒仟捌佰元)。3、其余未结清账目双方商定,于春节后另定时间对双方账目进行清算,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多退少补。如有违约,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根据张某某的申请及提供的相关信息,本院与迁安市公安部门电话取得联系,公安部门告知本院:1、张某某在2007年2月13日确实向公安部门报案反映其被人殴打,报案后即离开。2、2007年春节后,根据张某某的要求,公安部门对张某某所述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相关人员均否认对张某某进行过殴打。三、2007年2月16日至3月6日,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住院,入院时诊断张某某存在心律不齐、脑部和胸部软组织损伤、肾结石、胆囊结石、心脏病等疾病。四、迁安市公安局杨店子派出所2007年4月12日《证明》内容:“2007年2月13日18时30分,杨店子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通知,内蒙古张某某报案称:在凯奇大酒店X房间,张某某因与何某某合伙作生意之事,何某某找来几个人威胁张某某,并强迫签了协议。张某某备案后去了北京,特此证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某是否在何某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后签订了2007年2月13日的《协议》。张某某证明何某某实施胁迫行为主要有三份证据。一、张某某向公安部门报案的证据。这份书证就其内容而言,仅能证明:第一、张某某确实报了案。第二、张某某自称受到何某某的威胁。换言之,这份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所称受到威胁,特别是殴打是真实的。因为张某某所称的威胁,公安部门未能核实。二、张某某的住院证明。这份证据能够证明:第一、张某某在《协议》签订后三日住院检查身体并进行一些治疗。第二、除心律不齐、肾结石、胆囊结石、心脏病等疾病外,张某某身体确实存在软组织损伤。由于第一份证据没能证明何某某对张某某实施了暴力,因此,张某某身体上的软组织损伤是否因为何某某的暴力行为造成,也就无从得到证实。正如一审法院在判理中所述:“昌平区医院住院病案亦不能证明主诉病情与受到胁迫的因果关系”。三、《协议》。张某某强调因为合伙生意未结算,故不可能存在偿还何某某合伙款的问题。此意见有其合理之处,但仅此认定该合同就是何某某胁迫行为所致,尚难让本院接受。决定合同内容的因素很多,经验、智力水平、经济实力、心理素质、感情,也包括胁迫、欺诈等,都可能影响合同内容,仅以合同内容存在不利张某某之处,就认定何某某存在胁迫行为,本院不能支持。另外,张某某请求本院调取的证据,经过本院与相关公安部门核实,其内容并不存在张某某所述的情况,即没有证明力,故本院对张某某调取证据的申请予以驳回(本院已于2008年9月3日的谈话中告知张某某上述决定)。综上,张某某的举证目前还达不到足以使本院认定其主张的程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纪明

代理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甄洁莹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