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柴某甲、柴某乙诉固始县电业管理局、固始县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始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柴某乙。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柴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固始县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固始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洪海,该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告固始县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始信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波。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固始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固始公用事业局”)。

法定代表人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冯某某、柴某甲、柴某乙与被告固始县电业管理局、固始县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始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柴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即原告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固始电业局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马洪海、被告固始信合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波、被告固始公用事业局委托代理人马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冯某某、柴某甲、柴某乙诉称,2009年4月18日19时30分左右,原告亲属柴某友驾驶豫SV3259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城信合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城郊乡X村集中组路段,撞到第一被告所有的位于路中间电线杆的底部的大坑里。造成柴某友大脑受伤,经过近两个月的治疗,柴某友还不能清醒,处于昏迷状态。经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因严重褥疮溃烂、营养不良、家庭已无经济能力支付医疗费用而死亡。经查,该路属于第二被告所修。两被告不应将电线杆置于路的中间,更不应该在该电线杆的底部留下一个大坑。故诉请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万元、交通费8000元、营养费x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x元、死亡赔偿金9.6万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万元,合计50.4万元。

被告固始电业局辩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路面施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施工单位,信合公司作为开发施工单位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故也不存在与他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说。该案不是高压触电事故,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之说。本案造成安全隐患是由于信合大道的管理人或施工人员在施工时造成的,与固始电业局无关,坑内电线杆也不属于电业局所有。且电线杆子所有人和施工人现又清除了杆子,故责任应由其负。同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其子女柴某甲、柴某乙已成人,应承担赡养义务,冯某某本人也不到六十岁,故应依法处理该项请求。

被告固始信合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无事实、法律依据。路是我公司修建的,但其产权、管理权、使用权均不属于我公司,且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此路已修建完毕,并已移交有关单位使用,故不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管理权。造成本案柴某友受伤的原因有两个方面,其本人有粗心大意,未尽注意是主要方面;交警出具的事故报告显示,其出事是因受害人撞到电线杆基部和土堆上,而不是大坑的作用;在本案中,不管信合公司和其他二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都缺乏依据。医疗费、交通费按票据及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营养费和护理费、误工费按实际住院天数和出院情况来合理核算。死亡补偿按农民标准应该可适用20年。精神抚慰金15万元要求过高,河南省满打满算不超过10万元,我县最高也就是3到5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在本案似乎不存在。信合公司认为本案非发生修路期间,路已移交,故本案信合公司不应担责。

被告固始公用事业局辩称,公用事业局不知柴某友受伤原因,且不是本案路段的产权人,也不是管理人,柴某友受伤与我方无关。柴某友受伤应得到赔偿,但法院应明确主体,本案路段未移交给我方,公用事业管理局不应担责。同时,我们认为路面上障碍物是不动体,原告亲属柴某友是移动的,故其应担主责。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8日19时30分左右,原告冯某某丈夫亦即柴某甲、柴某乙的父亲柴某友驾驶豫SV3259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城信合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城郊乡X村集中组路段,豫SV3259两轮摩托车撞到信合大道车行道右侧电线杆底部土堆上,致柴某友及其摩托车摔倒,柴某友受伤。柴某友当时经固始县人民医院急诊后于2009年4月19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于2009年5月26日出院,住院37天,入院时病情为“患者因头部外伤7小时余伴昏迷于2009年4月19日急诊转入我院”。于2009年6月1日再次入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住院治疗,于2009年6月26日出院,住院25天,共花医疗费x.50元、交通费6038元。其他费用361.70元。后柴某友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2010年3月30日,柴某友因褥疮溃烂和营养不良而死亡。

柴某友在信合大道上行驶出现事故,信合大道系被告固始县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筑,事故发生地有一根高压电线杆在道路右侧行车道上的中间部位,故电线杆基部留有一方形坑,线杆基部因施工留有一土堆,未设置警示标志,受害人柴某友即掉在此坑内,并撞到土堆上摔倒受伤。该信合大道修筑后未正式移交给被告固始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而固始县电业管理局称线杆系村里所有,但未提供证据,同时固始电业局提供的线路改造申请、改造图、预算书、编制说明中均未涉及此线杆有其他产权人,故该线杆所有权应仍属于固始县电业管理局所有。

本院认为,柴某友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在已通行的信合大道上,该道路修筑通行后,在该道路的城郊乡X村集中组路段的右侧行车道中部,尚留有一高压电线杆,并在线杆基部遗留有一土堆且预留一方形大坑,当时未予及时改造,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并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柴某友当时系在信合大道上正常行驶,因当时已近夜晚,新修成通行的道路上行人稀少,路面平整,加之当天小雨、天黑路滑,未及提防路中有障碍,且线杆、路坑在右侧行车道中部,加之未设置警示标志,致原告亲属柴某友掉到坑内并撞到线杆基部的土堆上而摔倒受伤,并致其最终死亡。作为信合大道和高压线杆的各自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柴某友在行驶中未注意安全行车的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固始信合公司称信合大道已移交给被告固始公用事业局,未能提供移交手续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可。其所修筑的道路行车道上因其所留的大坑在通行后致人受伤,其有严重过错,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未移交给被告固始公用事业局,其没有相应的管理义务,故其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固始电业局称线杆属当地村委会所有,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且其提供的施工人向其申请线路改造的申请、被告固始电业局制作的改造图、预算书、编制说明的证据上,均未涉及到该线杆另有所有权人,故固始电业局系该线杆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固始电业局称应由信合大道的施工人和管理人独立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属被告固始电业局所有的高压线杆在道路右侧行车道中间,经施工人向其申请改造,其已制订改造方案应及时予以改造而未能改造,留下安全隐患,影响大坑及土堆的处理,其应与道路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共同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故二被告固始信合公司、固始电业局应共同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并对原告所受的损失的大部分共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亲属柴某友负次要责任,自己承担本案损失的小部分。原告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请求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可适当予以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冯某某、柴某甲、柴某乙因亲属柴某友因伤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x.50元、交通费6038元、误工费(2009年4月18日—2010年3月30日)347天×76元/天计x元、护理费347天×50元/天×2人计x元、营养费62天×15元/天计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天+25天)62天×50元/天计3100元、死亡赔偿金4806.95元/年×20年计x元、丧葬费x.50元、其他费用361.70元,共计x.70元,其70%计x元及精神抚慰金x元,合计x元,由被告固始县电业管理局和被告固始县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款经固始县人民法院转)。

被告固始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不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

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固始县电业管理局、固始县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喻国俊

审判员谢国民

审判员董志豪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丽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