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华龙苑北里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兴华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2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华龙苑北里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华龙苑北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华龙苑北里业主委员会委员。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三原物业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华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小区X层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兴华物业管理中心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兴华物业管理中心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华龙苑北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华龙苑北里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兴华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华物业)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景蕙、杨钊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华龙苑北里业委会在一审起诉称:兴华物业为我小区前期物业,于2007年5月28日单方面宣布终止小区物业服务,并停止服务。我方于2007年11月27日向兴华物业发出立即交接通知,但是兴华物业始终以多种借口拒绝交接。为此我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兴华物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物业管理用房以及规定的相关资料交还我方,并立即与我方进行物业管理交接;诉讼费由兴华物业负担。

原审被告兴华物业在一审答辩称:对于华龙苑北里业委会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同意将现有设备、资料进行交接,并一直在进行交接,华龙苑北里业委会以诉讼的形式要求我方进行交接不妥。华龙苑北里业委会要求我方将物业用房进行交接,我方认为,物业用房不属于移交范围。华龙苑北里业委会提供的证据多为复印件,不同意华龙苑北里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兴华物业系北京市昌平区X镇华龙苑北里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2007年期间,兴华物业预撤出该小区并与华龙苑北里业委会等相关部门进行了部分工作的交接,在交接期间华龙苑北里业委会起诉兴华物业要求其将物业管理用房以及规定的相关资料交还华龙苑北里业委会,并立即与华龙苑北里业委会进行物业管理交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华龙苑北里业委会要求兴华物业将物业管理用房以及规定的相关资料交还,并立即与其进行物业管理交接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给予证明,其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华龙苑北里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华龙苑北里业委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交接余下的有关物业管理资料和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承担本案费用。其上诉理由为:

一、上诉人原诉讼请求的证据充分有效,应予支持,原审时,我方向法庭提交了五份证据,经法庭初步质证后,主审法官说:“你们双方协商解决为好。双方商量结果后,看情况再开庭。”于是宣布休庭。此后未再开庭,而是直接下达判决书,并且是邮寄送达。判决书中称“原告要求进行物业管理交接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给予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当时没有进行全面交接和撤出小区,并要求其立即进行物业管理全面交接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确凿,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同时,判决书中也表明,被上诉人在答辩中称:“我方同意将现有设备、资料进行交接,并一直在进行交接。原告以诉讼的形式要求我方进行交接不妥。”被上诉人已经承认的事实依法则勿须质证即可认定,而法官在判决中却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给予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上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妥,应予撤销。

二、责令被上诉人立即交接下列事项:(一)、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物[2006]X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兴华物业管理中心应向华龙苑北里业委会移交下列资料:业主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等原始资料。(二)根据上述北京市建委文件第6条之规定,责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组织下,立即把预收的物业管理费与业主进行核算并移交给新物业(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作出公正的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兴华物业同意一审判决,其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答辩称,华龙苑北里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审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结合一审卷宗的证据材料及开庭笔录,经二审审理,对一审判决所查明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华龙苑北里业委会上诉要求兴华物业移交业主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等材料,现华龙苑北里业委会没有证据证明业主曾向兴华物业交付过上述材料,故华龙苑北里业委会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华龙苑北里业委会上诉提出,兴华物业应立即将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与业主进行核算并移交给新物业,但华龙苑北里业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预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根据其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华龙苑北里业委会及其新物业均未要求移交上述工作,故华龙苑北里业委会该上诉意见属于新的诉讼事实及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华龙苑北里业委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昌平区华龙苑北里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昌平区华龙苑北里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刘景蕙

代理审判员杨钊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