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某某农村信用联社、颜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向某平,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钟,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彬华,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第三人颜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向某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某平、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某某、陈钟,第三人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彬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系亲戚关系。2005年2月间,第三人找到我说急需资金周转,但因其在信用社贷款未还,故无法再行在信用社贷款,请我以本人名义为其借款9万元,当时信用社工作人员从场认可,碍于亲戚,便在借据上签了名。但未曾想到,被告工作人员及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委托手续单方在房产局以我的房产证办理了抵押登记,更令人气愤的是,在上述借贷关系到期之际,第三人冒充本人签名又于2005年12月21日与被告工作人员串通再次以该房产抵押贷款8万元。2009年间,原告向某三人催要房产证时,第三人才拿出冒充本人签名的借据说房产证已被抵押给了被告,本人认为,被告与第三人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我的房产证,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0000XXX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辩称,一、原告诉状所述的内容有一部分不符合实际情况。1、原告说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信用社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抵押房屋手续不是事实,因为办理贷款手续时原告当时是知情的,且办理贷款手续时是以房屋作为抵押;2、原告诉状所述半年之后,即2005年12月后被告再次与第三人串通,以欺骗行为换据,因当时是年底,信用社要换据,因我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是亲戚关系,且第一次贷款原告当时能立据,所以我方才在原告没有在场的情况下,又才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我方不存在欺骗和串通。二、本案房屋抵押是有问题,房产证应该返还,是返还给谁,请法院裁决。三、信用社放了贷,所以债权应由谁归还,怎么归还,原告及第三人应提出意见,才能保证不影响被告利益。

第三人述称,一、房产证当时是在第三人手里,持有人也是第三人;二、原告与第三人是一个房屋买卖关系,因为原告的房款没有交清,所以不符合交付房产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4日原告刘某某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第三人颜某某到衡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年9月25日原告刘某某取得座落在某某镇X路序号为10X.11X的0000XX83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2月24日原告刘某某应第三人颜某某(妻哥)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被告的某某农村信用社借款x元,归还期限为2005年12月20日,原告刘某某在借据上签了名,该款实际由颜某某使用,借此款时,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签订抵押担保贷款文本,2005年2月21日被告方工作人员在原告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刘某某的名义办理委托手续,于2005年2月24日在衡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他项权登记。此借款到期后,2005年12月21日第三人颜某某再次在被告衡东县X村信用联社以刘某某的名义转据抵押借款x元,第三人颜某某签原告名字,继续以原告刘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设立抵押。该借款第三人颜某某先后于2006年、2009年两次归还利息计2955.70元。2009年原告刘某某向某三人颜某某催要房屋所有权证时,第三人颜某某拿出冒充原告刘某某签名的借据说房产证已抵押给了被告。刘某某的0000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至今由被告掌控。上述事实,有房权证东房字第0000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实该房产证及所指房屋系刘某某所有的情况;有2005年2月24日借款借据证实刘某某用0000XXX号房屋的有权证抵押借款x元的情况;有第三人颜某某认可该x元由自己实际使用的情况;有授权委托书和2005年2月24日他项权登记审批表证实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的某某镇X村信用社在原告未委托的情况下办理他项权登记的情况;有2005年12月21日借款借据证实第三人颜某某以原告刘某某名义在被告处转据抵押借款x元的情况;有2005年12月21日借款借据记载第三人颜某某2006年、2009年两次还息2955.70元的情况;有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认可原告刘某某0000XX83房屋所有权证至今在被告方掌控的情况。经开庭审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刘某某的东房字第0000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应由原告刘某某掌控并享有其登记的房屋。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房屋产权证的诉讼请求,其实包含了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在未经得原告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迎合第三人颜某某意愿,私自以刘某某名义委托办理他项权登记,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再次转据抵押借款给第三人颜某某使用,明知第三人冒充原告刘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明知前次抵押已完成,再次虚拟抵押并掌控房屋所有权证,不但违规操作抵押借款秩序,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抵押合同无效,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第三人颜某某用原告房产证冒充原告签名借款为己所用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返还0000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要求在返还原告房产证的同时落实债权,其出发点是保护自身财产权益,但不得对抗原告要求返还房产证的请求,因抵押本身无效,可另寻途径解决。第三人颜某某以原告尚欠购房款,要求被告将房产证返还归己,于法无据,即使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05年12月21日颜某某以刘某某名义与某某农村信用联社某某镇X村信用社为颜某某借款设定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东房字第0000XXX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某某农村信用联社承担30元,第三人颜某某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某奇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周萍

撰稿:向某奇;校对:周萍;印10份;2010年2月4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