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牛某某、被告周口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惠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运良,系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周口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梁,系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牛某某、被告周口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惠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运良、被告牛某某、被告亿通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被告人财保险惠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金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09年4月21日7时许,我正常驾驶老年三轮摩托车,沿庆丰街由西向东行驶,突然被牛某某所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豫x解放牌汽车将我撞伤,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周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三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物损失费等费用共计x元。

被告牛某某辩称:我属于亿通公司职员,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亿通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人财保险惠济支公司辩称:①对交强险限额内,我公司应承担责任;②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应合并审理;③被保险人驾驶车辆不符合商业险赔偿标准,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④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原告赵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①肇事车辆是亿通公司的;②被告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证据2共⑤份,①医疗费票据17张,证明原告赵某某住院97天,花费医疗费x.9元;②病历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每日用药清单;③诊断证明,出院证、入院证,证明原告住院及出院情况;④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做服装批发零售生意;⑤户籍证明,证明原告系农村户口。证据3,定损结论书,证明原告车辆及货物受损情况。

被告牛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亿通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收款条,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8500元。2、保单2份,证明被告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

被告人财保险惠济支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证据有:保险法条,证明机动车不符合安检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亿通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第④项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3无异议。

被告牛某某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同意亿通公司质证意见。

被告人财保险惠济支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的第①项有异议,出院后的医疗票据与本次事故无关联性。证据2的第④项有异议,没有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原告做服装批发生意。证据3有异议,车损部份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修车的票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原告赵某某对被告亿通公司、被告人财保险惠济支公司所举证据无异议。

被告亿通公司对被告人财保险惠济支公司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该保险条款不是保险公司不赔偿的依据。

被告人财保险惠济支公司对被告亿通公司所举证据无异议。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2009年4月21日,被告牛某某驾驶豫x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庆丰街路口时,遇赵某某驾驶老年三轮摩托车,沿庆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两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责任认定,被告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周口市中心医院住院97天,花费医疗费x.24元,出院后花费医疗费8583元,共计x.24元,经查明被告亿通公司支付已8500元。

另查明,我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454元。

再查明,被告亿通公司所有的豫x车辆在人财保险惠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4日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本案中,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亿通公司所有的豫x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亿通公司应对原告赵某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原告赵某某出院后的医疗费票据经本院调查落实确系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伤情治疗费用,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牛某某系被告亿通公司职工,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牛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豫x车辆在人财保险惠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散风险以维护社会稳定是设立保险业的最终目标,故原告要求被告人财保险惠济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误工费、护理费证据存在瑕疵,应以我省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告亿通公司已支付原告医疗费8500元,应予以扣除。即①医疗费x.24元(x.24元-8500元),②误工费1183元(4454元÷365天×97天),③护理费1183元(4454元÷365天×97天),④住院伙食补助费2910元(97天×30元),⑤交通费310元,⑥车辆损失费1628元,以上①-⑥项共计x.24元。营养费因未构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x.24元(包括亿通公司已支付8500元)。

二、上述赔偿的x.24元由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支公司直接赔偿原告赵某某。

三、被告牛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赵某某承担300元,被告周口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支公司共同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士杰

审判员朱巍

审判员王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