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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达门窗有限公司与青海首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石民初字第3958号

原告北京瑞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某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民,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首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街道办事处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瑞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首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瑞达门窗有限公司以青海首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因原告提供被告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瑞达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国明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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