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露,北京市王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厚,北京市王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智宇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甲X号B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北京国保金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潘某某与北京智宇盛科贸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2008年9月5日,潘某某来我院起诉,要求北京智宇盛科贸有限公司提供2004年6月至今的财务报告及会计帐簿供其查阅。经本院审查,原告现不具备北京智宇盛科贸有限公司股东身份。
本院认为,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帐簿系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即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中原告潘某某不具备北京智宇盛科贸有限公司股东身份,现其起诉北京智宇盛科贸有限公司要求查阅该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帐簿,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卫明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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