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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向和平,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颜伟,衡东县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旭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的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9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子邓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从2008年开始,被告瞒着原告在外赌博,近两年时间输掉数十万元,并欠下60余万元赌债及高利贷。因债主上门讨债,原告才得知真相。2010年6月24日,因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赌博行为不但是违法行为,而且对家庭、对原告、对儿子都是一种不可原谅的过错与伤害,而对原告施以暴力更是彻底伤透了原告的心。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

被告邓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经过相识恋爱,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好。原告所诉被告赌博屡教不改不是事实,被告虽有赌博的坏习惯,但已决心痛改前非,并从去年到今年都没有再打牌。请求法院给原、被告及其家庭一个机会,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9月25日在衡东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邓某某,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原被告在平日工作之余,均喜欢打牌来点小意思,但输赢不大。自2008年开始,被告邓某某便沾上打牌赌博的恶习,每次输赢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近两年的时间,被告因赌博输掉十余万元,并为归还赌债借款六十余万元。原告得知被告赌博输钱之后,为挽救被告,从住房公积金借款14万元以及从亲朋好友处借款8万元为被告偿还个人借款。2009年11月9日被告在单位领导批评、劝导、告诫之下,保证痛下决心改掉赌博恶习,且至今没有再参与赌博。2010年6月24日,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打架,事后俩人开始分居生活。另查明,本院(2009)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位于衡东县X镇X路XX号XXX号房屋及XXX号车库归原被告所有。上述事实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单位领导谈话记录、司法鉴定书、衡东县人民法院(2009)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因被告邓某某在生活中交友不慎,染上赌博恶习,致使债台高筑,尽管如此,原告还是给被告改正的机会,积极想办法为被告归还债务,且被告能痛改前非,远离赌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由于这次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以致双方发生吵打,导致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虽然目前原被告夫妻之间存在一些矛盾,但只要原被告能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克服各自的缺点,加强家庭责任感,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矛盾,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吴旭红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周萍

撰稿:吴旭红;校对:周萍;印8份;2010年9月3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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