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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芬诉徐凤旗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工作。

原告许a诉被告徐a离婚纠纷一案,于2004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独任审判,于2004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a及其委托代理人范a、被告徐a及其委托代理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a诉称,婚后双方夫妻生活不和谐,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7月15日,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向原告身上扔盘子,致使原告身体受伤。嗣后,双方曾于9月初达成了离婚协议。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应给付抚育费,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簿复印件、保证书、存折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

被告徐a辩称,双方婚后为教育小孩在方法上有差异,其它方面无大的矛盾。原告现提出离婚是其家里人在插手,至于离婚协议,是在原告一再坚持的情况下才签的。现考虑到儿子,同时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改正以前的不良脾气,对原告多关心、体贴。并对以前对原告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6月自由恋爱,1996年2月登记结婚,1997年1月生育一子名许b,现在校就读。双方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婚后关系也尚可。但在教育儿子问题上双方有时无法达成一致,曾产生矛盾。2004年7月15日,双方因琐事产生争吵后,被告用盘子将原告砸伤,后经人劝开。嗣后不久,原告回娘家。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另查,2004年9月初,双方曾达成离婚协议。

审理中,被告坚持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由于被告遇事缺乏克制,有时处理方式欠妥,在教育儿子等家庭琐事上有一定矛盾,对此,被告负有一定责任。但双方尚不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希望原告谅解,对此,原告也应珍惜夫妻感情。本院希望双方今后能互相谅解,互相尊重,多加交流,及时沟通,以积极、妥善的方式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相信夫妻间的关系能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a要求与被告徐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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