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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故意杀人、盗窃案

时间:2002-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一复字第6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一复字第X号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屯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0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治市X区看守所。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催连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以(200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建文经济损失8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徐某与崔迷珠同住长治市X区X村,二人关系密切,徐某向崔借钱未还。2000年8月21日晚,徐、崔二人到该村东一地边,崔埋怨徐某其不好并要求徐某还借款,二人发生口角。徐某摆脱崔便产生杀崔之念。遂骗崔在原地等候,自己回家拿一把改锥返回,趁崔不备用改锥捅入崔的颈部,致崔倒地。之后,又捡起一块砖头猛砸崔的后枕部,致崔死亡。随后,被告人徐某回家取来铁锹、锄头,从崔身上取下手表、钥匙及7元现金,将崔的尸体掩埋。作案后,徐某将其作案时所穿之衣裤及所用凶器改锥柄烧毁,将改锥头及崔迷珠的钥匙、手表等投入崔玉林家厕所内。经法医鉴定,崔迷珠被钝物打击头部及被锐器贯通刺破气管死于窒息。崔迷珠之子崔建文因此造成了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长治市公安局大辛庄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证实,2000年8月29日,崔建文、崔连珠到该所口头反映崔迷珠失踪之事;派出所于11月28日以崔迷珠二月份工资被冒领一事传唤徐某,通过耐心开导,徐某供述了其盗窃、杀人的事实。

2、证人徐某、马某证言证实,2000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子徐某出门后,曾先后两次回家,其中第二次是带着铁锹、锄头又出去了。徐某还证实崔迷珠过去经常找徐某,让徐某为其买药,看病。该情节与被告人徐某供述相吻合。

3、提取笔录证实:根据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000年12月3日,长治市X区分局刑警大队在长治市X区X村崔玉林家厕所中提取到被告人徐某作案所用工具,被弯坏的改锥头一个,崔迷珠的铁带手表一只,经被告人徐某辩认,确系其扔入厕所之物。

4、指认笔录证实:2000年11月29日,在徐某的指认下,长治市X区分局刑警大队在长治市X区X村地里寻出被害人崔迷珠的尸体,该尸体经崔建文辩认崔确认是其父崔迷珠之尸体。

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崔迷珠被钝物打击头部及被锐器贯通刺破气管死于窒息。与被告人徐某所供作案手段相吻合。

6、被告人徐某对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盗窃罪

2000年2月23日,被告人徐某窜至崔迷珠家,撬开木箱,盗窃现金22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崔建文于2000年2月23日的报案材料证实:其父崔迷珠家中于当日下午被盗,丢失现金2200元。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被盗情况。

3、被告人徐某对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另外,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因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长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献群

审判员李睿懿

代理审判员吕梅青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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