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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诉冯明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a,女。

委托代理人杨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冯a,男,汉族,住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何a,男。

原告李a诉被告冯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a及其委托代理人孙a、杨a,被告冯a及其委托代理人何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自2004年7月起,被告热衷于搓麻将,对家庭不关心,不回家居住。家中开支均由原告负担。原告虽劝阻被告,但被告不予理会,还借故殴打、谩骂原告。此外,被告还教唆儿子,使儿子不服原告教育。由于被告的上述过错,已使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15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冯a辩称,双方婚后关系尚好,原告所述己搓麻将、不顾家庭的事是不存在的。己也未殴打过原告。由于原告未起到母亲的作用,故儿子有时不听原告。现同意离婚,但离婚后儿子应随原告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介绍认识恋爱,同年8月登记结婚,1996年3月生育一子名冯b,现在校就读。双方婚后关系较好。2004年7月起,因原告对被告有时外出搓麻将有意见,双方为此产生过吵打。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被告向本院表示,由于儿子坚决不同意双方离婚,同时,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只不过为琐事双方不能互相谅解才致原告提出离婚。因此,为了儿子,希望法院能给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较长时间感情较好。自2004年7起,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一定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现被告考虑到夫妻总体关系及顾及儿子今后成长,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也应珍惜彼此多年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多加交流,及时沟通。相信双方关系能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a要求与被告冯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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