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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纪萍诉金毅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b,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c,男,汉族,住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罗根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工作。

原告金a诉被告金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a及其委托代理人金b、被告金c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根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a诉称,婚后不久,被告即与歌厅女发生不正当关系,染上性病。后又传染给原告。经检查,由于原告受到被告感染,导致输卵管堵塞。2005年原告不得不切除输卵管,从而使原告永远丧失了做母亲的权利。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不检点对原告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夫妻已无法共同生活。现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x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有关的病史、被告书写的材料等证据;

被告金c辩称,双方婚后关系尚可,其未有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3年8月,被告到医院检查,发现己“依原体”呈阳性,医生讲是细菌感染。后原告也被查出患性病。去年9月,因原告怀疑被告,为此双方曾有争吵。考虑到平时被告较照顾原告,家中经济主要由被告承担,双方关系尚可。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3年8月,被告经诊断患生理疾病,此后原告也被诊断患生理疾病。双方曾经过一定时期治疗。2004年9月,因原告怀疑被告,双方曾有矛盾,但仍能共同生活。2005年8月,原告施行妇科手术。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2003年8月后,双方虽被先后诊断患生理疾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仍能共同生活,并积极治疗。目前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所患疾病系由一方生活不检点所引起。现被告希望夫妻和好,原告也应珍惜彼此感情。考虑到某些生理疾病并非一定由一方生活不检点所引起,因此,今后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尊重,摒弃前嫌,以积极的姿态妥善消除双方间的隔阂,相信双方关系能有所改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a要求与被告金c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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