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北亚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女,51岁,北京东北亚国际大厦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略)。
被告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长城风雨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北亚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亚公司)与被告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长城风雨衣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北亚公司诉称:2003年8月,东北亚公司董事长李某某被黑龙江省纪检委审查,在此期间,被告担任清算领导小组组长对东北亚公司进行清算,进行了不合理的分配,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2005年东北亚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无罪释放,因公司在特殊时期未及时年审,被北京市工商局处以罚款。为恢复企业营业执照的正常年审,2008年5月19日,东北亚公司召开董事会,被告无故缺席,不提供东北亚公司财务账目、印鉴及办公室文件资料。现东北亚公司起诉要求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长城风雨衣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归还公司财务账目、印鉴及办公室文件。
经查,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实际名称为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长城风雨衣有限公司现实际名称为北京长城汉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东北亚公司现起诉二被告与实际名称不符,应视为没有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东北亚国际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全额退还原告北京东北亚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三份,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旭卿
二○○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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