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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目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慧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1502号

原告北京天目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平西府商业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继保,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X号节能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某,男,北京慧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北京慧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天目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测公司)与被告北京慧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张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目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孙继保,被告慧聪公司委托代理人綦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目测公司诉称:2008年5月30日,双方签订《慧聪网买卖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天目测公司向慧聪公司支付服务费x元,慧聪公司通过其所属的慧聪网为天目测公司提供买卖通服务和金榜题名之黄金展位两项服务。其中买卖通服务期限为2年,金榜题名服务期限为12个月。合同约定,慧聪公司为天目测公司提供的买卖通服务主要内容是:天目测公司注册为慧聪网的银牌会员,天目测公司选择“矩阵”和“监视器”两个关键词,输入后可在慧聪网“全部供应”搜索结果中显示出其产品等商业信息。其中关键词“矩阵”在慧聪网搜索结果页面排名为第九位。合同还对金榜题名之黄金展位及付款方式、日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天目测公司根据约定以转帐支票的方式向慧聪公司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慧聪公司也开通了相应服务。但是自2008年6月21日起,天目测公司输入关键词“矩阵”检索,在慧聪网“全部供应”搜索结果页面显示的排名却下降至第十位。从2008年7月9日起又将排名从第十位降至第十一位。天目测公司立即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排名,但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慧聪公司立即将天目测公司选择的关键词“矩阵”在慧聪网“全部供应”搜索结果页面排名恢复至第九位,立即恢复天目测公司为慧聪网的银牌会员。

被告慧聪公司辩称,慧聪公司是按照合同履行的,排名已经恢复到第九位。金牌服务包括了银牌所有的内容,慧聪公司提供的服务比合同中约定的更为优惠。如果将金牌会员变为银牌会员系统上处理很麻烦。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0日,天目测公司与慧聪公司签订慧聪网买卖通服务合同,约定慧聪公司向天目测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合同约定,买卖通服务方案的服务类型为银牌会员,慧聪网搜索结果页黄金展位关键词为“矩阵”,慧聪网搜索结果页排名关键词为“矩阵”(第九位)、监视器,服务费用为x元,服务期限为二年。合同还就金榜题名服务方案进行了约定。买卖通银牌会员服务需提供慧聪网搜索结果页中1个关键词黄金展位排名服务,有效期6个月;1个关键词滚动排名服务,有效期12个月(1-8位);提供买卖通会员服务的所有服务。金牌会员服务需提供慧聪网搜索结果页中1个关键词超级展位排名服务,有效期6个月;2个关键测滚动排名服务,有效期12个月(1-8位);提供买卖通会员服务的所有服务。

合同签订后,天目测公司向慧聪公司交纳了x元。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慧聪公司已经将关键词“矩阵”在慧聪网“全部供应”搜索结果页面排名恢复至第九位,慧聪公司确实为天目测公司提供了金牌会员服务,但仍按合同约定的银牌会员收费。天目测公司表示合同约定的就是银牌会员,将其列为金牌会员不合适,虽慧聪公司没有多收服务费,但天目测公司不接受金牌会员服务,坚持要求按合同约定变更为银牌会员。

以上事实,有天目测公司提供的慧聪网买卖通服务合同、转帐支票存根、专用发票、搜索页显示页面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目测公司与慧聪公司签订的协议系服务合同性质,该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依据合同约定,慧聪公司应为天目测公司提供买卖通银牌会员服务,现天目测公司诉请要求依约变更回银牌会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诉讼中,天目测公司表示,慧聪公司已经将诉请的排名恢复至第九位,双方就此已无纠纷,其相应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慧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北京天目测科技有限公司恢复为慧聪网买卖通服务银牌会员;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目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慧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欣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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