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48岁,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品,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某,女,26岁,北京千高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4-702。
原告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彩公司)与被告魏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彩公司诉称: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热力辉煌50年》8000册的印刷合同,标的总金额12万元,魏某预付款项6万元,嘉彩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当魏某验收标的物时,发现由于自己电子文件的错误,导致内文有缺陷,随后下变更单,追加标的金额x元,嘉彩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嘉彩公司起诉要求魏某支付加工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嘉彩公司提交证据的合同相对方为北京千高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现起诉被告名称不符,应视为没有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元,全额退还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旭卿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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