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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大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通民初字第12403号

原告北京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三台山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大成,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遂宁市大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二区X号楼X单元X室。

原告北京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遂宁市大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9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后被告未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我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公司欠款x及逾期付款利息x.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名称应为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元,退还给原告北京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丹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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