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资法刑初字第25号易某礼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南康市人,家住(略)。2009年4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次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华美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某歧、人民陪审员刘气南组成合议庭,201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丹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易某某辩称:1、易某某是副驾驶,只负次要责任,廖某某是主驾驶、营运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车辆肇事前超载。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易某某驾驶装载着一车竹丝的赣Bx号货车(超载),搭乘车主廖某某、货主管某明从资兴市X乡向青腰镇方向行驶。7时20分许,当车途经资兴市X乡X村欧菜坪组路段向左拐弯时,该车左后轮压了出公路,造成货车翻入了山沟,易某某、廖某某受伤,管某明当场死亡的交通故事。经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09]X号认定,易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4月8日,易某某驾驶装载着约十吨竹筷子的赣Bx号货车,搭乘车主廖某某、货主管某明驶往江西赣州。出发的时候是早上6点多钟,在路上由于开得太靠路边,右后轮外面的轮子挂破了,管小明说这里的路很好,都是实地,不用太靠边上走。换胎花了半个多小时,换好轮胎后继续出发,走了一段距离后,7时20分许,在一个左转弯的地方,刚出弯道,车子的左后轮就往下沉,然后该车翻入路边的山坡里去了。当时车子的速度很慢,用的是一挡。开车前易某某没有吃药或是饮酒。易某某持有A2D驾驶证。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与易某某供述一致。翻车的原因是太靠路边了,车子的左后轮压在路肩上,路肩比较松,车子就滑下去了。管某明是货主,请易某某和廖某霖帮他去拖货。廖某某是该肇事车的车主,该车挂靠在赣州宏翔公司。车况很好,刹车、方向都没有问题,3月29日刚做完的二保。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4月8日早晨,同村村民盘某亮打电话给李某说来李某厂里拖凉席丝的货车翻了。李某就和母亲王某嫦、管某明的妻子“建莉”赶到了事故现场,到达时是7点多钟,事故现场是一个很急的弯道,李某看见一辆货车翻到了二十多米高的垅坑里,在公路上只看见轮胎印子,有几米路基崩了。李某等人下到坑里时,看见驾车的和跟车的已经站起来了,货主管某明倒在车子的上面五六米的地方一直没动,李某等人就将其抬到公路上,其嘴巴和鼻子里流出好多血。之后,李某等人救了另外两人,然后报了警。车子只装了五六吨货,一名较瘦的人自称是自己驾驶车子的。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5、资兴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认定书和认定书(资公交认字【2009】X号),证实: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易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装载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管某明和廖某某无责任。

6、资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资公刑技法(2009)X号),证实:被害人管某明系头部与外界硬性物体撞击造成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

7、植物检疫证书(出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证实:易某某持有A2D型驾驶证以及赣Bx肇事车相关情况,该车的载质量为8150kg,案发时肇事车装载11吨竹丝。说明该车在发生车祸之时,是超载行驶。

8、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死亡证明书等书证,证实:被害人管某明已经死亡。

9、病例资料,证实:廖某某和易某某的受伤情况。

11、到案说明,证实:易某某到案经过。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易某某、廖某某和管某明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某关于其是副驾驶,只负次要责任的辩解,经查,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关于车辆肇事前超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华美

审判员黄某歧

人民陪审员刘气南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吴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