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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元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民初字第6462号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广元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X路南段X号(交通银行办会楼十一楼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总经理。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元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原告奥宇公司提供的被告荣鑫公司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且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被邮局退回,但是原告奥宇公司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广元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临芳

二○○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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