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2474号

原告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某望京中环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震华,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某雅宝路X号华声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峰,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峰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震华,被告永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大公司诉称:2003年3月28日,英大公司与永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英大公司向永峰公司转让所持青岛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永峰公司)5%的股权,股权转让款为x元,永峰公司应于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英大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永峰公司没有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2005年5月31日,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后,在往来款项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截止2005年5月31日,永峰公司欠英大公司的债务为x元(其中x元借款已另案起诉)。2006年6月7日,永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同晟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晟公司)、北京盈创年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创公司)共同向英大公司出具书面还款函,确认永峰公司欠英大公司的债务为x元。现英大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永峰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永峰公司辩称:认可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也存在股权转让的事实。但英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永峰公司尚欠股权转让款。而且英大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所以不同意英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8日,青岛永峰公司召开股东会,持股55%的股东英大公司及持股45%的股东北京永峰紫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峰紫金公司)均派代表出席。该次股东会形成决议:由永峰紫金公司收购英大公司所持50%股权,由永峰公司受让英大公司所持5%股权。2003年3月28日,英大公司与永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英大公司将所持有的青岛永峰公司55%股权中的5%转让给永峰公司;该5%股权的股权转让款为x元;永峰公司应于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后,青岛永峰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2005年5月31日,永峰公司在英大公司的往来款项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截止2005年5月31日,永峰公司欠款数额为x元。2006年6月7日,永峰公司、同晟公司、盈创公司向英大公司共同发函,认可三家公司先后以合作、借款方式从英大公司取得资金2235.71万元,其中永峰公司的债务为725.97万元。2006年12月31日,永峰公司在英大公司的往来款项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截止2006年12月31日,永峰公司欠款数额为x元。

在庭审中,永峰公司认为英大公司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x元债务包括x元股权转让款,同时也表示永峰公司不能明确说出x元债务的构成。在法官向永峰公司释明“支付股权转让款是永峰公司的义务,永峰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已经履行的法定义务”后,永峰公司仍然表示不清楚是否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x元。

以上事实,有股权转让协议书、青岛永峰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2份往来款项询证函、永峰公司等3家公司共同向英大公司发的函,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英大公司与永峰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永峰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向英大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x元,故英大公司有权起诉永峰公司,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款x元。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知,永峰公司认可截止2006年12月31日,尚欠英大公司x元。英大公司主张永峰公司的x元债务中包括x元股权转让款。永峰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不能说明x元债务的构成。故永峰公司的该项质证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英大公司关于x元债务中包括本案所涉x元股权转让款的意见予以采纳。因永峰公司最后一次确认x元债务的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所以英大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英大公司要求永峰公司支付x元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五十万零九千七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四十九元,由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负担(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已垫付案件受理费,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任颂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