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X号楼X门。
负责人罗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部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与被告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北京分行诉称,王某在我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x。截至2008年1月8日,王某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6021.72元,经多次催要未还款。现要求王某偿还本金、利息、滞纳金6021.72元及自2008年1月9日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要求王某负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被告王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建行北京分行向本院主张对王某的债权,但无法提供王某的基本身份信息。经法庭核实,王某办理龙卡个人卡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建行北京分行起诉没有明确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新雅
审判员冯武
代理审判员贾宇军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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