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檀木港石灰厂与北京双兴砂石厂、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侯庄子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门头沟信翔工贸公司.王某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房民初字第01577号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X镇檀木港石灰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北京市房山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北京双兴砂石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南。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厂长。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信翔工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兼北京双兴砂石厂、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武某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X镇檀木港石灰厂(以下简称石灰厂)诉被告北京双兴砂石厂(以下简称砂石厂)、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北京市门头沟信翔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信翔公司)、王某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扈秀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灰厂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砂石厂、合作社、信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某臣,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尹昌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灰厂诉称:从2000年4月起,砂石厂从我方购买灰粉,至2004年6月结算时,砂石厂共拖欠我方灰粉款x.95元。2004年6月2日,砂石厂给我方出具了一张欠条,被告王某某在欠条上签字。2005年2月,砂石厂给付了货款10万元,其余货款至今未给。砂石厂于200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合作社、信翔公司、王某某作为砂石厂的清算主体,在砂石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年内未尽清算义务,造成砂石厂财产损毁,使我的债权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砂石厂给付货款x.95元,合作社、信翔公司、王某某承担清算及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砂石厂、合作社、信翔公司辩称:砂石厂是与灰粉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故石灰厂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灰粉厂已注销,其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其对外已经没有债权债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曾担任过砂石厂的经理,在欠条上签字是职务行为,故我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17日,北京市X镇檀木港灰粉厂与北京双兴砂石厂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砂石厂向灰粉厂购买散装灰粉5000吨,货款共计x元,结算方式为分期付款,2000年年底前结清。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至2004年6月2日,砂石厂共欠灰粉厂货款x.95元。

2005年8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作出企业合并决定,将灰粉厂合并给石灰厂,并对灰粉厂进行注销,灰粉厂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由石灰厂承担。灰粉厂后被吊销。

砂石厂(原名北某市门头沟信翔砂石厂)是由北京市门头沟信翔工贸公司投资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出资情况为:信翔公司出资83.37万元,王某某出资83万元,合作社出资10万元。1999年1月1日,合作社与王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王某某承包砂石厂,承包期限为1999年至2006年。2003年5月,砂石厂被吊销经营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一份,欠条一份,企业注销申请表一份,企业合并决定一份,村委会证明一份,砂石厂吊销信息一份,出资证明四份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对于拖欠货款x.95元的事实并无异议,即该债权债务是客观存在的,则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石灰厂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二是拖欠的货款是否应当偿还,应当由谁偿还。根据查明的事实,砂石厂虽是与灰粉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但灰粉厂的上级主管机关于2005年8月1日作出企业合并决定,将灰粉厂合并给石灰厂。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此,石灰厂具备原告资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被告砂石厂、合作社、信翔公司辩称,灰粉厂已注销,其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故该笔欠款不应清偿。本院认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并非表明“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灰粉厂的债务清偿责任仍然存在。故砂石厂、合作社、信翔公司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合作社是砂石厂的上级主管机关,信翔公司、王某某和合作社三方是砂石厂的实际出资人,在砂石厂被吊销后,信翔公司、王某某和合作社负有清算责任,应及时清理砂石厂的债权债务。但从2003年砂石厂被吊销至今,债权债务一直没有清理。根据有关规定,超过一年未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虽开始清算,但无正当理由在解散事由出现后一年内仍未清算完毕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双兴砂石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市房山区X镇檀木港石灰厂货款一百一十七万四千八百一十二元九角五分。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门头沟信翔工贸公司、王某某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八百八十四元零六分,由被告北京双兴砂石厂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扈秀康

二OO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