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江南建筑经营公司
住所:昆明市X村X号附X号(小坝刘家营)。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琼,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亚太科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民办科技园内6—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04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以下均为人民币),并承诺于同年的2月12日前还清,若不按时还清借款,则其向银行所贷款项150万元全部归属原告。同时,被告将位于昆明市高新区民办科技园6—X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无条件转让给原告。在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没有还款也未获准银行贷款,在原告多次催要后,只偿还了26万元后便无能力归还所剩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4万元或将其名下的昆明市高新区民办科技园内6—X号地块的使用权折价低偿给原告用于偿还124万元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云南亚太科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尚欠昆明江南建筑经营公司100万元;
二、云南亚太科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愿意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昆明市高新区民办科技园6—X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为:昆国用(2003)字第x号,使用权面积为:x.247平方米)转让给昆明江南建筑经营公司用于清偿所欠其100万元债务,并由云南亚太科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配合昆明江南建筑经营公司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事宜;
三、上述第二条中明确的土地使用权如昆明江南建筑经营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变更过户到昆明江南建筑经营公司名下,则由云南亚太科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现金给昆明江南建筑经营公司;
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即7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昆明江南建筑经营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南
代理审判员孙建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腾姣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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