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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隆柱邦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现代管理大学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9635号

原告北京中隆柱邦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村西口。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隆柱邦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威灵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现代管理大学,住所地北京市X乡卫星城月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北京中隆柱邦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隆公司)与被告现代管理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代管理大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隆公司起诉称,2007年6月29日,中隆公司与现代管理大学签订订购协议,约定:中隆公司为现代管理大学生产安装旗杆,价款共计x元;合同签订时,现代管理大学即付款5000元。实际交货后,现代管理大学给付全款。并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中隆公司为现代管理大学生产安展完毕后,现代管理大学却一直拖欠余款x元未付。故中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现代管理大学支付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代管理大学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9日,中隆公司与现代管理大学下属北京国际金融学院(以下简称金融学院)签订《合同书》,约定:中隆公司为金融学院生产安装不锈钢旗杆,价款共计x元;合同签订时,金融学院即付款5000元。余款安装完后,验收合格,即付全款。并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中隆公司依约为金融学院生产安装不锈钢旗杆,并已验收合格。2007年12月4日,金融学院后勤处经秀元出具说明一张,载明:“国旗杆欠款问题王某长说待他出院回来后付给”。现金融学院尚欠中隆公司货款x元未付。

另查明,现代管理大学领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现代管理大学北京国际金融学院是其下属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隆公司与现代管理大学下属北京国际金融学院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代管理大学下属北京国际金融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现代管理大学承担。现中隆公司依约送货,现代管理大学应当给付货款。故中隆公司要求现代管理大学给付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代管理大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现代管理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隆柱邦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一万八千元。

如果被告现代管理大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被告现代管理大学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孙某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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